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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教育机构法律法规应对指南:培训退费、复工开课需要注意什么?
2020-04-1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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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终将过去,复工开课不会太远。下面将解答疫情下的合同退费、复工开课方面常见法律法规问题

法律法规

受疫情影响,线下教育培训机构无法开课。大量已经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可能面临解除合同、退费、违约责任承担、合同变更等问题。在不存在新增业务的情况下,如何服务好已签约客户,降低退费率,是线下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但是我们也相信,疫情终将过去,复工开课不会太远。复工开课,所有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都在期盼着、准备着。结合教育培训机构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做实复工前的准备工作,意义重大。

下面将解答疫情下的合同退费、复工开课方面常见法律法规问题,内容仅作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1、因疫情无法开课,学生一方是否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常来说,疫情不可能持续过久,绝大多数的培训机构在疫情结束之后,可以恢复正常教学,履行合同义务。教育机构可以积极和学生及家长进行协商,采取延期上课、在线教育(注意:培训机构需要具有相应的在线教育资质)等方式,就网上互动辅导、**在线教学的课程质量、学生的学习效果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相信在目前疫情的大形势下,家长能给予理解和配合。

但是,可能还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课程内容是寒假期间的K12培训,且参加的学生空闲时间仅仅在2020年1月底、2月,后期没有时间;合同内容是在疫情期间的游学研学;双方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有特殊的约定等。遇到这些情况时,建议教育机构可以合理安排解除合同。根据学生的销课比例,对于已销课的费用应当扣除,剩余费用学生可以选择其他的线上课程冲抵或者约定期限退还。

2、因为疫情原因导致教育培训合同解除,如何退费?

答: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如果尚未开课,应当全额退费;如果已经开课,应当根据该学生的销课比例,据实计算,将未销课时对应的培训费全额退还。这里,我们建议退款路径为原路退还,已开具发票的,财务人员可以按照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学生一方无权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利息。

3、因疫情无法开课,学生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可以。疫情的发生,教育培训机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教育机构不存在过错。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停课是法律的规定,是政策的强制要求。因此,教育培训机构不存在违约情形,学生一方无权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4、教育培训机构能否直接将线下教学变更为线上学习?

答:我们建议教育机构先与学生及家长协商,因为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方式由“线下学习”变更为“线上学习”,属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教育培训机构无权单方变更。

根据《合同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疫情严重的当下,具备线上教学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与学生或者家长进行协商,取得对方同意之后,变更为“线上学习”。

这里需要提醒是,对于未采用过线上教学模式的教育机构,应谨慎进行变更。线上教学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需要进行ICP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如果双方协议一致在疫情期间转为线上学习,学生是否可以要求调整课时费用?

答:如果学生和机构协商一致在疫情期间可以由线上模式代替线下授课,属于合同的变更。因教授模式的变更,线上授课的成本更低,因此培训机构可以参考线上课程的价格酌情退差价。据我们所知包括学而思在内的一些教育机构都表示会退还线上和线下费用的差价。

6、学生一方培训费付款义务是否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之后呢?

答:一般不可以。及时支付培训费是学生一方的义务,由于当前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和便捷性,不需要出家门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等方式及时支付培训费。因此,疫情的发生并不会影响付款义务的履行,学生一方支付培训费无需延期到疫情结束之后。

当然,如果签署的具体教育培训合同属于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学生一方有权不支付尚未支付的培训费,但应当书面通知教育培训机构解除合同。如果未及时通知培训机构解约,学生一方仍应承担及时支付费用的义务。

7、疫情结束后,学生及家长担心疫情感染,不愿意参加培训,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全额退费?

答:不可以。疫情结束之后,教育培训机构恢复教学,通知学生回来上课,属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双方来说都不存在无法履行和不可抗力。疫情结束,感染肺炎的风险极低,学生及家长依然担心感染,属于个人原因,无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费。

由于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一方不愿意履行,无法强制其履行。如果学生一方担心感染,一再坚持不参加培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考虑解除合同,退还尚未发生的培训费。但这种情形属于学生一方违约,学生一方应当按照教育培训合同的约定,向教育培训机构支付违约金。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退还尚未发生的培训费时,扣除对应的违约金。

8、教育培训机构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答: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地用人单位应该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9、能否在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和省延期复工通知基础上,另行延长劳动者的复工时间,停工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可以。这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自主经营决策权利,但停工期限应合理。由于停工并非员工原因造成,而是教育培训机构自主作出的决策,故自主延长复工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最长30日),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教育培训机构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发放生活费。以上海为例,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

10、复工开课前,如何确保安全的工作和教学环境?

答: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复工开课前完成工作场所和教室的消毒处理,并且,准备好相关的防护物品及管理措施(比如有关卫生安全的值班制度等),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同时,及时关注国家有关卫生部门出台的相关操作指引,结合相关指引定时定期对办公室和教室进行消毒。并且关注和遵守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和通知要求。

11、劳动者基于疫情导致的城市封闭、交通工具停运等客观原因,无法如期返岗复工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一般不能。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因上述客观原因而无法返岗复工,证据充分的可以进一步协商按待岗状态或停工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或相关生活费;若证据不充分,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限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告知劳动者及时返岗的具体要求和逾期不返岗的法律后果;若劳动者仍然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12、劳动者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已经满足复工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即依照《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3、是否可以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员工复工?

答:可以,但需妥善处置,既要有利于疫情防控,又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1月21日,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规定,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故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员工复工,但对于经隔离治疗确诊治愈或医学观察期满确诊无传染风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

14、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15、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如何安排经营?

答:企业可以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对此,北京市人社部门已经发出了这样的倡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7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16、因疫情影响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除人社部办公厅《通知》及各省人社厅的解答的按停工停产期间相关的第一个支付周期及超出一个支付周期的规定处理外,还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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